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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攝影] 2007《暢影寫真-樂活淡水》攝影比賽(10/15止)

2007《暢影寫真-樂活淡水》攝影比賽(10/15止)

一、攝影主題:辦理2007《暢影寫真樂活淡水》攝影比賽活動,主要以活絡淡水地方藝文、人文采風、特色建築、漁業文化、自然生態與海港風景等滬尾在地風情之美為主題,將淡水地區之人文體驗、藝文風采、漁業活動與漁業資源保育等,藉由鏡頭的詮釋展現在地自然風情存影淡水。
二、參賽資格: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。
三、作品規格
1.
135mm
以上彩色正負片。
2.
高階數位相機拍攝之作品(6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,請保留原始檔案最大尺寸及解析度300dpi以上之jpg(finehigh quality)bmp檔、tiff檔,不得插點加大檔案,不得使用Photoshop等影像軟體做任何影像合成。
3.
沖洗成8×10吋之彩色照片(有原始檔光碟或底片之作品)參賽。
4.
不得裝裱、護貝、連作、格放、加色、合成及翻拍。


四、收件日期:即日起至20071015日止(以郵戳為憑)
五、收件地址:請參賽者將參賽作品(8×10之照片)裝袋,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方式(信封上請註明參加2007《暢影寫真樂活淡水》攝影比賽字樣,並於作品背面浮貼報名表)

送件地址: 251臺北縣淡水鎮觀海路199
淡水區漁會收


六、獎勵方式

特優(一名):獎金新台幣壹萬元,獎座乙只,專業彩色正片兩卷。

優選(二名):各得獎金新台幣伍仟元,獎座乙只,專業彩色正片各兩卷。

佳作(十二名):各得獎金新台幣壹仟元,獎狀乙張,專業彩色正片各兩卷。


七、活動時程
10月下旬-由淡水區漁會邀請相關攝影專家學者假淡水區漁會公開評審。
1112-公佈入選作品名單於淡水區漁會網站(http://www.ts-fa.org.tw/)
1116-淡水魚藏藝文咖啡廳公開展示入選作品(漁人碼頭木棧道4號浮動碼頭前)
1123-配合作品展進行頒獎,時間另行通知。


八、著作權屬:淡水鎮公所、淡水區漁會擁有得獎作品之使用權,並可將得獎作品收錄於上述單位之網路、光碟或紙本等之公開發行或利用,得獎之作者不得另收費用。


九、作品歸還:作品如須退件(入選者除外),請附回郵信封,並寫明收件人地址、姓名、郵遞區號,否則恕不退件。


十、指導單位:淡水鎮公所


十一、主辦單位:淡水區漁會


十二、協辦單位淡水旅遊服務中心-多元就業開發方案、淡水魚藏藝文咖啡廳、


淡水漁業生活文化影像館、淡江大學攝影社


十三、聯絡方式


淡水區漁會:


電話:02-28055000109 (蕭堯仁、陳靖宜)        


傳真:02-28052927

      e-mail帳號:tsfa.org@msa.hinet.net


十四、參賽規則

1.作品背面請浮貼報名表,報名表可自行複製,並寫明所有資料,否則取消參賽資格。

2.連作及格放作品不收,不得經電子影像處理。

3.參賽作品張數不限,特優、優選、佳作以不重覆選取為規則處理。

4.參賽作品限未參加過其他比賽獲獎公開發表者,作品著作權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,並不得盜用他人作品參賽,經發現將取消資格、獎金追回,若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部分自行負責,與本會無關。

5.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歸淡水區漁會及淡水鎮公所所有,本會有重製、格放、改作、散布、發行、公開展示之使用及讓與或出租等有償行為之權利。

6.得獎作品於公布後十日內向主辦單位繳交原稿底片或數位原始檔,如不能於期限內繳交者,取消得獎資格,其獎位不予遞補。繳交之原底片、正片或電子檔原檔之不符合規定者亦不得領獎。

7.未獲入選之作品,本會或淡水鎮公所得視需要徵選作品若干,其獎額同佳作作品,其著作權歸屬本會及淡水鎮公所所有。

8.領取獎金達肆仟元以上者,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。

9.凡參賽者均應依本會比賽辦法之各項規定辦理。


活動網址:http://www.ts-fa.org.tw/viewtopic.asp?id=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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